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406号
马洪珍: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406号申请执行人梁露与被执行人广州广啤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余细毛、冯行伟、马洪珍、陈波、何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余细毛为(2023)粤0114执130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广啤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9二、追加被申请人冯行伟为(2023)粤0114执130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广啤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马洪珍为(2023)粤0114执1304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余细毛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马洪珍为(2023)粤0114执1304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冯行伟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五、追加被申请人陈波为(2023)粤0114执1304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冯行伟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六、追加被申请人何永为(2023)粤0114执1304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对余细毛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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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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