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408号
广州市豪兴包装有限公司、张守才、唐芳会: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408号申请执行人邢宏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豪兴包装有限公司、张守才及被申请人唐芳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刑宏炳撤回异议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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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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