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9154号
邵奇:
原告赵华春诉被告邵奇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华春支付运费23200元及逾期利息(以23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邵奇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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