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1770号
付小敏、余荣滨: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民初11770号原告广州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小敏、余荣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荣滨、付小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停车费1068.31元;二、驳回原告广州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余荣滨、付小敏负担(原告已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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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张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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