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707号
孙有杰、李光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重峻与被告吉国栋、孙有杰、李光文 、第三人马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张重峻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退还上诉人本金720万元;2、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从2018年5月15日起,以退还本金72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为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