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12657号
广州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贵锋:
原告广州碧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碧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7560元;
二、被告广州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碧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775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三、被告广州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碧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吴贵锋对以上被告广州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广州碧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认缴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碧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2.6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5111.69元,由被告广州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贵锋负担4641元。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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