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124号
肇庆市高要区新洲电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致铖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新洲电镀有限公司、朱孝忠、盛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致铖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元、保全费984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广州市致铖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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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程灿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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