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传票)
谢根和:
本院受理曾志健、黄燕仪与温韵慈、谢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志健、黄燕仪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2020/7/25出借欠款的本金23.2万元及利息144,762.99元(利息在2020/7/30至2022/8/29以25万元为基数,在2022/8/30至2022/10/22以23.5万元为基数,在2022/10/23之后以23.2万元为基数,按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5/31为144,762.99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2021/3/21出借欠款的本金246,143.25元、代还利息29811.98元及资金占用费12,786.31元(资金占用费在2023/3/1起算,以本金及代还利息总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5/31为12,786.31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2020/12/8至2021/6/15借款本金11.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23/5/31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11.9万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784,504.53。现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花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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