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511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伟华皮革商行、钟建强、张月华、宋锦其、钟秀梅、黄伙明、宋添娣: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511号异议人黄伍香与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伟华皮革商行、钟建强、张月华、宋锦其、钟秀梅、黄伙明、宋添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黄伍香为(2018)粤0114执6941号[(2022)粤0114执恢77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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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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