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497号
广州春桥书画艺术有限公司、方春桥、张西西: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497号申请执行人邹瑞清与被执行人广州春桥书画艺术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方春桥、张西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方春桥为(2024)粤0114执4855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方春桥在其出资数额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春桥书画艺术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张西西为(2024)粤0114执4855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张西西在其出资数额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春桥书画艺术有限公司的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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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