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公告传票+.民初13839号案-原告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vs被告吕友志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6 17:40:5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13839   

吕友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1299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