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64号
郭恩才:
原告中山市继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恩才、黄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6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南粤银行广州荔湾支行的银行账号内的284829.4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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