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3073号之一
广州市豪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开春与被告广州市豪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307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开春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豪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告费250元,由原告卢开春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