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3074号之一
花都市粮油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福与被告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花都市粮油贸易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307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福撤回起诉处理。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经办法官:综合审判庭 李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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