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2281号
刘新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新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司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582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13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欠费次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且每月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138.8元为限,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5829.6元)。二、被告刘新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至2024年5月止拖欠的公摊电费、公摊水费共715.8元。三、驳回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新基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预交,经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意,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刘新基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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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