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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3081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第五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骆宝齐、汤志杰、第三人广州瀚森装饰展柜有限公司、广州为赢家具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31 17:38:5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3081

 

广州凯浚展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第五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骆宝齐、汤志杰、第三人广州瀚森装饰展柜有限公司、广州为赢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凯浚展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经济联合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308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骆宝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第五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92565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第五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9元(原告已预交2639.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第五经济合作社负担3165元,由被告骆宝齐负担211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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