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4402号
深圳市创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新睿思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深圳市意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威新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新睿思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4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意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威新睿思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创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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