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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549号异议人(申请人)陈惠秀与被执行人广州元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巧贞、肖家俊劳动争议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3 16:48:0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549

广州元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邓巧贞、肖家俊: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549号异议人(申请人)陈惠秀与被执行人广州元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巧贞、肖家俊劳动争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2024)粤0114执异549号执行裁定书中“钟家闻”补正为“肖家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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