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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14902号原告汪仕猛与被告曹志忠、杭州赛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9 09:07:4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14902

 

杭州赛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汪仕猛与被告曹志忠、杭州赛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4902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仕猛撤回对被告杭州赛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电话:020-66831547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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