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4902号
杭州赛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汪仕猛与被告曹志忠、杭州赛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4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仕猛撤回对被告杭州赛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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