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4民初15996号
李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典超与被告曾浩江、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李德明、曾嘉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15996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浩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典超支付工程款273916.1元及利息(以27391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1.38元,由原告黄典超负担1842.38元,由被告曾浩江负担540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