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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8733号杨先利与周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9 09:09:1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8733

周达:

本院受理杨先利与周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先利支付工程款158655元及利息(以158655元为基数,从202311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先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元,由原告杨先利负担231元,由被告周达负担3473元。财产保全费1370.97元,由原告杨先利负担57.97元,由被告周达负担13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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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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