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4043号
刘长友:
原告李茶珍、朱广生与被告刘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茶珍、朱广生支付货款42908元;二、被告刘长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茶珍、朱广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4290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长友负担(迳付给原告李茶珍、朱广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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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