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尔宾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伴金诉被告尔宾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5年2月21日9时10分本院审判庭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12日至5月31日拖欠的劳务报酬4633元(133元×1天+4500);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林桂泽 法官助理 邓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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