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3605号
徐庆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庆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庆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474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33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欠费次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且每月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338.6元为限,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4740.4元);二、被告徐庆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70元和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合计296.4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庆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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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