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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紫、王欢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19 17:23:2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15952

 

王紫:

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紫、王欢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5952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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