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5952号
王紫:
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紫、王欢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5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