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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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叶亦秋、陈剑烽、陈祝友、赖伟国、尚方龙:
本院受理周自力诉广州市银锣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便客百货有限公司、陈祝友、郑素平、颜钢、尚方龙、项向阳、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赖伟国、第三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郑立锋、叶亦秋、黄晓岚、陈剑烽、徐国昌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周自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的额度损害范围内对周自力(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311号及(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承担还款责任,并向周自力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还款金额冲抵广州伟的达公司欠付周自力在的债权金额;二、判决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便客百货有限公司及陈祝友、郑素平、颜钢、尚方龙、项向阳对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就广州市银锣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在6712981.25元的额度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责任后冲抵广州市银锣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诉请的支付责任;四、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赖伟国就广州市银锣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在7140289.33元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赖伟国履行支付责任后冲抵广州市银锣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诉请的支付责任;六、广州市银锣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便客百货有限公司、陈祝友、郑素平、颜钢、尚方龙、项向阳、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赖伟国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金额以原告实际支出承担为准。
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