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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675号-申请人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大康宏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明园、黄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0 16:45:0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675

河源市大康宏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明园、黄蓉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675异议人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大康宏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明园、黄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案件公告费200元,由广州珠江电力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仲娟法官

联系电话:020-66831505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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