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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14813号原告陆绮桦与被告王秀惠、陈丽芬、钟科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_民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3 17:56:0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裁定)

 

2024)粤0114民初14813

陈丽芬、钟科明

本院受理原告陆绮桦与被告陈丽芬、钟科明、王秀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陆绮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991.01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陆绮桦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麦淑晶、黄丹

联系电话:020-66853633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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