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裁定)
(2024)粤0114民初14813号
陈丽芬、钟科明:
本院受理原告陆绮桦与被告陈丽芬、钟科明、王秀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陆绮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991.01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陆绮桦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麦淑晶、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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