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607号
谢坚智、谢家智: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607号申请人张志康申请执行人骆志海及被执行人谢坚智、谢家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张志康为(2021)粤0114执1353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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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