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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608号申请执行人杨松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陈丽荣、谢永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3 17:56:4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608

广州市科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丽荣、谢永恒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608申请执行人杨松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陈丽荣、谢永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谢永恒为(2024)粤01143431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谢永恒在未缴纳出资47.5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科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陈丽荣为(2024)粤01143431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陈丽荣在未缴纳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科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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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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