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613号
涂建辉、文青林、黄文芳: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613号申请执行人程三华与被执行人胜煌百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涂建辉、文青林、黄文芳、许哲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许哲为(2024)粤0114执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胜煌百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涂建辉为(2024)粤0114执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许哲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文青林为(2024)粤0114执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许哲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2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黄文芳为(2024)粤0114执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对许哲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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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