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4)粤0114执异613号申请执行人程三华与被执行人胜煌百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涂建辉、文青林、黄文芳、许哲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3 17:57:4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613

涂建辉、文青林、黄文芳: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613号申请执行人程三华与被执行人胜煌百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涂建辉、文青林、黄文芳、许哲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许哲为(2024)粤0114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胜煌百业(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涂建辉为(2024)粤0114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许哲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文青林为(2024)粤0114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许哲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2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黄文芳为(2024)粤0114771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对许哲在未按期缴纳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