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441号
赵宇英: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441号申请执行人黄旭均与被执行人广州汉昭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赵宇英、邱帆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旭均的追加申请。
本案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黄旭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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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胡运如、赵维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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