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708号
叶耀梯、郑楚云、惠州市民兴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乐和养殖有限公司、广州宏朗养殖有限公司、郑松坚、刘远德:
本院受理异议人广州市天生卫康食品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原案被执行人叶耀梯、郑楚云、广州市英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民兴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乐和养殖有限公司、广州宏朗养殖有限公司、郑松坚、刘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广州市天生卫康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4)粤0114执异708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方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2024)粤0114执异708号的复议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7日作出的(2024)粤0114执异70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法院解除复议申请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云岗村生猪养殖基地内的生物性资产(包括种猪、仔猪)的查封措施;3.请求法院确认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元岗村生猪养殖基地的生物性资产(包括种猪、仔猪)的所有权是属于广东环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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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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