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6057号
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英俊与被告刘邓邓、东莞城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英俊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东莞城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英俊支付赔偿款35945元;三、驳回原告梁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已由原告梁英俊预缴,由原告梁英俊负担8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东莞城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3元。案件公告费用200元,已由原告梁英俊预缴,由梁英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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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大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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