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237号
简丽燕:
本院受理原告肖美珍诉被告简丽燕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58318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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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大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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