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5033号
陈晨、陈荣军:
本院受理原告曾远美与被告陈晨、陈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远美支付房屋占用费31900元;二、被告陈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远美支付卫生管理费1100元;三、被告陈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远美支付水电费3695.65元;四、被告陈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远美支付利息,分别以7181.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算;以719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算;以7081.6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算;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算;以6141.7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3.45%为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曾远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元,财产保全费391.41元,案件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张仲娟法官
联系电话:020-020-66831505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