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535号
任保健:
本院受理原告卢凤明与被告任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保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凤明偿还借款本金130000 元;二、被告任保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凤明偿还截至2023年5月23日的利息1415.27 元;三、被告任保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凤明偿还2023年5月24日起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3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从2023年5月2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四、驳回原告卢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任保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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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炭步人民法庭 王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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