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3626号
王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精逸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114民初3626号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精逸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广州市精逸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