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5)粤0114民初3626号原告广州市精逸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1 15:15:1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5)粤0114民初3626

 

王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精逸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114民初3626号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精逸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广州市精逸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