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耀洪:
本院受理原告徐可欣诉被告刘耀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刘镇宇由被告抚养。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花山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