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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4民初2399号张楠与张平抚养费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4 17:25:4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114民初2399

张平:

本院受理张楠张平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张平向原告张楠支付抚养费(自20252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张楠年满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楠已预缴),由被告张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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