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237号
简丽燕:
本院受理原告肖美珍与被告简丽燕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简丽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美珍赔偿1523280元;二、驳回原告肖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已由原告肖美珍预缴,由被告简丽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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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大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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