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执异189号
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洪乐、辽宁国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执异189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德与被执行人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张洪乐、辽宁国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张洪乐为(2024)粤0114执846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辽宁国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4执846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950万元范围内对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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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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