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5)粤0114执异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昊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康普瑞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广州市康普瑞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陆照祥、张益红、付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1 15:25:2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5)粤0114执异191

广州市康普瑞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康普瑞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陆照祥、付瑜: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执异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昊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康普瑞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广州市康普瑞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陆照祥、张益红、付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按申请人陈昊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联系电话:020-6683151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