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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4执异192号申请执行人卢芷珊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科易佳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刘思亮、广东中科易佳大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1 15:25:3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5)粤0114执异192

广东中科易佳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思亮、广东中科易佳大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执异192申请执行人卢芷珊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科易佳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刘思亮、广东中科易佳大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刘思亮为(2024)粤0114975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中科易佳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广东中科易佳大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4975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中科易佳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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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联系电话:020-6683151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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