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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15035号.原告万春学与被告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3 09:16:0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15035

 

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春学与被告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1503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春学支付工程款162395.19元及利息(以162395.19元为基数,自202311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春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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