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3737号
广州极牛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房一诉被告广州极牛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房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房一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