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执异187号
邓为民: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执异18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路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农裕坤产业科技有限公司、邓为民及被申请人长沙善为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天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宇坤实业有限公司、邓锡洪、袁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邓锡洪为(2024)粤0114执56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368万元范围内对广东中农裕坤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广东天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4执56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4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中农裕坤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袁沛琦为(2024)粤0114执56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32万元范围内对广东中农裕坤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广东中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4执56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8万元范围内对广东中农裕坤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申请人广州市路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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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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