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太保(山西)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民初11440号原告谢烨基与被告太保(山西)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烨基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谢烨基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太保(山西)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114民初11440号原告谢烨基与被告太保(山西)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烨基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谢烨基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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