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6635号
吴井石: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支行与曾春莲、吴井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春莲、吴井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49.83元、违约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4年10月16日利息为8046.46元、罚息及复利为67.32元,此后各类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曾春莲、吴井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75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支行对被告曾春莲抵押的房产(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路16号D座802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1元,由被告曾春莲、吴井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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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程灿文法官、常碧君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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