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4民初3747号
尔宾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阳金诉被告尔宾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尔宾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阳金支付劳务工资2769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尔宾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林桂泽 法官助理 邓秀秀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5号。联系电话020-66884788